哪些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?
作者:聊城商标注册 来源:本站 时间:2017/2/13 10:36:36 次数:
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:
1.不可抗力;
2.政府政策性限制;
3.破产清算;
4.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。
上一条:哪些证据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?
下一条:哪些情形不被视为《商标法》意义上的商标使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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